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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11-19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标准,建立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批复》(浙高法[2013]217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甬中法〔2013〕41号)的通知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服务。
二、受案范围
在本院现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基础上,由民三庭集中审理以下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
1.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各类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辖区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或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3.辖区内当事人对科技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城管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案号设置
自2014年7月10日开始,由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号设置与以往保持不变,新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编号为:(2014)甬鄞知刑/行初字第*号。
四、审判方式
民三庭审理知识产权除民事外的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案件性质,由刑庭和行政庭的法官与民三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以确保审判质量。
五、司法统计
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审判情况进行统计。
六、沟通协调
1.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
2.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3.民三庭与立案庭、刑庭、行政庭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就涉及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14年7月10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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